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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经营许可

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主要包括依法配备药学技术人员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与仓储设施、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,以及满足特定布局和供应能力要求


人员资质要求

药学技术人员配备‌:
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,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。
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,可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。‌‌
关键人员资格‌:
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需无《药品管理法》第118条、第123条规定的违法情形。

质量负责人应具备1年以上药品质量管理经验,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需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经验。


场所与设施要求

营业场所‌:
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区域,市区药店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80平方米,乡镇不少于40平方米。
在超市等场所内设药店的,必须为封闭独立区域。
仓储设施‌:
需配备常温库、阴凉库、冷库等,并配置温湿度监测设备。
仓库面积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,中药饮片需专用库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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